原則(PRINCIPLE)
製造許可的持有者製造藥品時,應確保該藥品適合其預定用途,符合上市許可或符合臨床試驗許可(合適時)的要求,且不會由於其安全性、品質或有效性的不足而使病人陷於危險。該品質目標之達成是高層管理者的責任,且需要公司內各部門及所有階層之人員,以及公司之供應商與經銷商的參與和許諾。為可靠達成該品質目標,應有全面設計並正確實施的製藥品質系統。該系統涵蓋優良製造規範及品質風險管理,應充分文件化,並監測其效果。製藥品質系統的所有部門應適當配置能勝任的人員,以及合適且足夠的廠房、設備與設施。製造許可的持有者及被授權人另有其他法律責任。
Subitem 1.1.1
Subitem 1.1.2
Subitem 1.2
Item 2原則(PRINCIPLE)
Subitem 2.1
Subitem 2.2